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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内蒙古一法院职工性侵未成年人,检察院回应已审查起诉!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新闻消息,8月1日,内蒙古通辽。周先生反映,其13岁的女儿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一普通职工带到一日租房内性侵。科尔沁左翼后旗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周先生表示,事发一个多月以来,其被告知手续不足,医院无法为孩子检查身体。周先生告诉澎湃新闻,因为他和妻子已离婚,女儿在事发前住在爷爷奶奶家,事发后与他居住,整日闭门不出。印有“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公章的受案回执显示,该起强奸案已于6月19日被公安局受理。周先生表示,事发后其带着女儿前往通辽当地医院做检查,但是被医院拒绝。就家属反映的“医院无法为孩子做妇科检查”一事,通辽市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安曾带受害人及家属去过通辽市医院,但是因为医疗设施和法律不允许的原因,医院未给孩子做检查。据该负责人透露,受害者家属想鉴定受害者处女膜,有法律1983年起不让做这方面的鉴定,但体检是可以做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不准对受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澎湃新闻从受害家属处获悉,犯罪嫌疑人系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办公室的普通职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案件目前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在1981.07.27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皖检刑字(81)第108号函,“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这个问题,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凡是在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国家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正确的。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特此批复。该批复于2014年虽然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所废止,但废止理由并不是该批复内容有误,而是“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规定”。那么,我们看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但对于被害人则无此规定。这意味着,如果被害人拒绝进行人身检查,侦查机关无权强制检查。可见,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并作笔录之后,不问被害人是否同意就“安排去做处女膜检查”的说法,以及非要有“处女膜破裂”的检查结论才立案的做法,不但荒唐,而且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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